HOKKAIDO RENT A CAR租車租賃約款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適用範圍)
- 本公司依據本約款(以下簡稱「約款」)及細則規定,將租賃汽車(以下簡稱「租賃車輛」)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應在理解約款及細則後承租車輛。另外,關於約款及細則未規定的事項,依照法令或一般慣例執行。
- 本公司在不違反本條款宗旨, 法定條例, 行政命令以及一般常規之範圍內可訂立特別條款。如有特別條款, 則須優先遵守該特別條款。
- 租賃者應按第7條第3款之規定, 在駕駛與承租者非同一人時, 向駕駛告知本條款中與駕駛有關的內容, 並督促其遵守。
第二章 預約
第二條(預約之申請)
- 承租人在承租租賃車輛時,須同意本條款及另行規定之價格表等,並按本公司另行規定之方法事先註明車種、級別、承租開始日期時間、承租地點、承租期間、還車地點、駕駛人、是否需要幼兒安全座椅等附屬品及其他承租條件(以下簡稱為「承租條件」)後方可申請預約。
- 本公司原則上同意在承租人提出預約時,在本公司擁有的承租條件範圍內接受預約。預約時,本公司可能會要求支付另行規定之訂金,承租人須按要求支付。
第三條(預約之變更)
「承租人」如需變更「承租條件」,須經本公司同意。
第四條(預約之取消)
- 承租人及本公司應在第2條第1款規定的承租開始日期時間前簽訂租賃車輛的租賃合約。
- 承租人在獲得本公司同意時可取消預約。
- 若超過預約的承租開始時間1小時仍未簽訂租賃合約(以下簡稱「租賃合約」),則無論何種原因,預約均自動取消。
- 承租人未按第2條第2款規定在本公司指定日期前支付預約金時, 本公司可取消該預約。
- 因承租人原因(包括前兩款所述取消情況)取消預約時,承租人須按照本公司另行規定支付預約取消手續費。如本公司已經收過預約訂金,則將在收到預約取消手續費後,向承租人退還剩餘金額。
- 因歸責於本公司之因由而無法提供所預約租車時,本公司將盡早通知承租人。在此情況下,如本公司無法向承租人提供有別於預約承租條件之租賃車輛(以下簡稱「替代租賃車輛」),又或者承租人拒絕租用替代租賃車輛,預約將視為取消,本公司將向承租人退還已預先收取之預約申請費。
- 因不歸責於本公司之天災﹑事故﹑竊盜﹑車輛故障・狀態不佳﹑召回﹑其他租賃者超時還車﹑市用電話‧手機‧智慧型手機‧網路等通訊行業之通訊障礙﹑本公司租車事業運作系統故障或狀態不佳以及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 導致無法或判斷客觀條件不適合向承租人提供其所預約的租車時,本公司將以本公司預先指定方法盡早通知承租人。在此情況下,如果本公司無法向承租人提供代用租車,亦或者承租人拒絕租用替代租賃車輛時,該預約將會視為取消。取消預約時,本公司將向承租人退還已預先收取之預約申請費,對於租賃者因取消預約而造成之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 除本條及下條規定的情形外,承租人與本公司均不得就預約取消或租賃合同未成立向對方提出任何索賠。
第五條(替代租賃車輛)
- 若本公司無法提供符合承租人預約的車型、級別、附加設備、吸煙/禁煙車、變速箱規格等租賃條件(以下簡稱「租賃條件」)的租賃車輛,應立即通知承租人。
- 在前款情形下,若本公司可提供與預約租賃車輛條件不同的租賃車輛時,無論前條如何規定,本公司均可向承租人提供替代租賃車輛。
- 若承租人同意前款的提議,本公司應以與預約時簽訂的租賃條件相同的條件(無法履行的條件除外)提供替代租賃車輛。在此情況下,承租人應支付替代租賃車輛與預約租賃車輛中較低一方的租賃費用。
- 若承租人拒絕替代租賃車輛的提議,則視為預約取消,預約保證金的處理適用第4條第6款規定。
第三章 車輛租賃
第六條(租賃合約的簽訂)
- 在「承租人」與本公司之間,「承租人」應確定租賃條件,本公司應根據「約款」、價目表等確定「租賃條件」,並簽訂「租賃合同」。
- 「駕駛人」在簽訂「租賃合同」後,應遵守「約款」及細則中規定的「駕駛人」義務。
- 本公司將根據租賃車輛基本說明書2(10)及(11),在簽訂租賃合同時,要求承租人提供其指定駕駛人的駕駛證或本公司認為必要的複印件,以便在第13條規定的租賃簿(租賃原票)及租賃證上記載姓名、住址、駕駛證種類及號碼,或附上駕駛證複印件。在此情況下,若承租人為駕駛人,承租人應出示本人的駕駛證,或在本公司認為必要時提交其複印件;若承租人與駕駛人非同一人,承租人應使駕駛人出示駕駛證,或在本公司認為必要時提交其複印件。
- 本公司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可要求「承租人」提交駕駛證以外的身份證明文件,並對該文件進行複印。
- 本公司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可要求「承租人」或「駕駛人」提供手機號碼等緊急聯繫方式。
- 本公司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可要求承租人指定支付方式,包括信用卡或現金等,並選擇預付(網上支付)或現地支付(門店支付)。
此外,本公司可指定「承租人」可使用的信用卡類型。 - 若承租人或駕駛人未遵守前項規定,本公司可拒絕簽訂租賃合同或取消承租人的預約。在此情況下,預約保證金的處理適用第4條第5項規定。
第七條(租賃的拒絕)
- 若承租人或駕駛人有下列任一項情形,本公司可拒絕簽訂租賃合同或取消預約。
(1)未持有駕駛租賃車輛所需的駕駛證時。
(2)被認定處於酒後狀態時。
(3)被認為受到麻醉藥品、興奮劑、稀釋劑等影響時。
(4)在沒有兒童安全座椅的情況下,仍讓未滿6歲的幼兒乘車時。
(5)已註冊在第26條規定的全國租賃車協會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全國租賃車協會系統」),或註冊在株式会社 SH HOKKAIDO使用的承租人監視列表(以下簡稱「承租人監視列表」)時。
(6)被認定屬於指定暴力團成員或指定暴力團相關團體的成員或其他反社會團體時。
(7)在與本公司的交易中,對本公司員工及其他相關人員實施暴力言行,或施加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8)散布虛假信息,使用欺騙手段或暴力手段損害本公司信用,或妨礙本公司業務時。
(9)有違反本條款及細則的行為時。
(10)有其他被本公司認為不適當的行為時。 - 即使有前項規定,本公司在下列情況下仍可拒絕簽訂租賃合同或取消預約。
(1)當本公司無法提供可供租賃的車輛時。
(2)當承租人或駕駛人未配備供同乘的未滿6歲幼兒使用的兒童安全座椅時。 - 當本公司根據前項第2號規定拒絕簽訂租賃合同時,預約保證金的處理將適用第4條第3項至第6項規定。
第八條(租賃合同的成立)
- 租賃合同在承租人簽署租賃合同書且本公司向承租人交付租賃車輛(包括附屬品,下同)時成立。此時,預先支付的預約保證金將用於抵扣租賃費用的一部分。
- 前項所述的「租賃車輛」交付應在第2條規定的地點及租賃開始日期和時間進行。
第九條(租賃費用)
- 在租賃合同成立後,承租人應向本公司支付下項規定的租賃費用。
- 租賃費用為下列金額的總和,本公司應在價目表中分別列明各項金額或其對應的參考金額。
(1)基本費用 (2)免責補償費 (3)特別裝備費 (4)單程租金 (5)燃油費 (6)取車配送費 (7)其他費用 - 基本費用為租賃車輛時向地方運輸局長、神戶運輸管理部兵庫陸運部長或沖繩綜合事務局陸運支局長申報的費用。
- 當本公司在第2條規定的預約完成後修改租賃費用時,承租人應支付預約完成時適用的費用與租賃時費用中較低的一方。
第十條(承租條件的變更)
承租人在租賃合同簽訂後如需變更第7條規定的租賃條件,須經本公司的同意。
第十一條(檢查及維護)
- 本公司將根據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7條之2(日常檢查維護)及第48條(定期檢查維護)的規定進行檢查,並提供經過妥善維護的租賃車輛。
-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租賃車輛時,應根據另行規定的檢查表對車輛外觀及附屬品進行檢查,確認是否存在維護不良的情況,以確保租賃車輛符合租賃條件。
第十二條(租賃證的發放及攜帶)
- 本公司在交付租賃車輛時,應向承租人提供記載地方運輸局長規定內容的書面文件(包括電子郵件等電子方式),並發放規定的租賃證。
-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租賃車輛使用期間,必須攜帶根據前項規定發放的租賃證(包括以電子記錄形式攜帶)。
- 承租人或駕駛人如遺失租賃證,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四章 車輛的使用
第十三條(承租人的管理責任)
- 承租人或駕駛人從租賃車輛交付時起至歸還本公司期間(以下簡稱「使用期間」),應作為正當的管理者妥善使用和保管租賃車輛。
-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租賃車輛時,應遵守法律法規、本條款、細則、使用說明書及本公司提供的使用注意事項。
-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期間內使用高速公路等收費道路、收費停車場及其他收費服務時,相關費用由承租人或駕駛人承擔,並應向提供該收費服務的企業支付。
- 當承租人或駕駛人使用ETC系統時,若因有收費道路使用費等未繳納事宜,收到收費道路運營公司等(以下簡稱「收費道路運營商」)的詢問,本公司可向收費道路運營商披露承租人或駕駛人的相關信息,且承租人及駕駛人對此表示同意。
第十四條(日常檢查及維護)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期間內,應於每日使用租賃車輛前進行檢查,並按照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7條之2(日常檢查維護)的規定進行日常檢查維護。
第十五條(禁止行為)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期間內,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1)未經本公司同意及未取得道路運輸法規定的許可等,將租賃車輛用於汽車運輸業務或其他類似用途。
(2)將租賃車輛用於規定用途以外的目的,或讓第7條規定以外的駕駛人駕駛車輛。
(3)將租賃車輛轉租、供第三方使用或用作擔保等行為。
(4)偽造或變造租賃車輛的牌照或車輛號牌,或進行改造、改裝等改變原狀的行為。
(5)未經本公司同意,將租賃車輛用於各種測試或者競賽(包括本公司認為屬於競賽的情況),或者用於拖曳或推動其他車輛。租賃車輛嚴禁用於任何形式之賽車、計時競技、漂移、甩尾、非法街道競速、車聚比拼,以及其他具競技性或高風險之駕駛行為(包括但不限於賽車場、封閉賽道、山路競速、飄移場所等)。
(6)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使用租賃車輛。
(7)未經本公司同意,為租賃車輛投保損害保險。
(8)將租賃車輛帶出日本境外。
(9)進行其他違反第7條規定的租賃條件或租賃條件的行為。
第十六條(違法停車)
- 承租人或駕駛人如違反道路交通法對租賃車輛進行違法停車,應在違法停車後立即向轄區警察通報,並自行承擔與該交通違規相關的停車罰款、拖車移動、保管及其他費用(以下簡稱「違規處理」)
- 當本公司收到警察關於租賃車輛違法停車的通知時,將通知承租人或駕駛人,並要求其立即移動租賃車輛,且在租賃期滿前或本公司指定的時間內前往轄區警察處理違規事宜,承租人或駕駛人應遵照執行。此外,若租賃車輛被警察移動,本公司可根據具體情況從警方取回車輛。
- 本公司在下達前項指示後,將根據公司判斷,通過違規通知書、繳納單及收據等文件確認違規處理情況。若違規行為未得到處理,本公司將持續向承租人或駕駛人重複下達前項指示,直至違規問題徹底解決。若承租人或駕駛人未遵守前項指示,本公司無需另行通知或催告,可立即解除租賃合同,並要求承租人及駕駛人即刻歸還租賃車輛。此外,承租人或駕駛人需簽署本公司規定的文件(以下簡稱「確認書」),確認已知曉停車違規事實、已向警方通報,並承諾遵守對違規者採取的法律措施。
- 承租人或駕駛人同意,無論本條款開頭的個人信息處理規定如何,若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承租人或駕駛人應根據《道路交通法》第51條第4款第6項的規定,向公安委員會提交辯明書、自白書及租賃證明等資料,並同意向警方提交包含自白書及租賃證明等個人信息的資料,以及其他必要的協助。
- 若承租人或駕駛人在歸還租賃車輛時未完成違規處理,且本公司承擔了因搜尋承租人或駕駛人所產生的費用(以下簡稱「搜尋費用」),或因牽引、保管及提取租賃車輛所產生的費用(以下簡稱「車輛管理費用」),則承租人或駕駛人應在本公司指定的期限內向本公司支付以下費用。
(1)停車違規罰款的相應金額
(2)本公司規定之費用表另行收取的違規停車費(以下與(1)的停車違規罰款相應金額合稱為“停車違規罰款及違章金”)
(3)搜尋費用及車輛管理費用 - 承租人在根據前項規定向本公司支付停車違規罰款及違章金後,若已支付停車違規罰款,或因公訴提起或家庭法院裁判提起導致停車違規罰款被返還至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將相應的停車違規罰款及違章金返還給承租人。
- 若本公司收到前項的停車違規罰款繳納命令,或承租人未在本公司指定期限內全額支付該項規定的金額,本公司有權將承租人的姓名、出生日期、駕駛證號碼等信息登記至全國租車協會系統,承租人對此表示同意。
第十七條(GPS功能)
- 承租人及駕駛人同意,若租賃車輛搭載有定位系統(以下簡稱「GPS功能」),本公司將通過指定系統記錄租賃車輛的當前位置、行駛路線等信息,並同意本公司出於以下目的使用該記錄信息。
(1)用於確認租賃合同結束時租賃車輛是否已歸還至指定地點。
(2)用於在第24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的情形下,或其他本公司認為必要的租賃車輛管理、租賃合同履行等情況下,確認租賃車輛的當前位置等信息。
(3)用於進行市場營銷分析,以提升向承租人及駕駛人提供的商品、服務等的質量,以及提高客戶滿意度等。 - 承租人及駕駛人同意,本公司將根據前項規定記錄的信息進行加工,使其無法識別或特定承租人及駕駛人的身份,並移交至株式会社 SH HOKKAIDO。同時,同意株式会社 SH HOKKAIDO將該記錄信息用於交通系統、地圖生成技術等研究開發目的。
- 承租人及駕駛人同意本公司於被依法要求揭露時,或受到法院、行政單位或其他官方機構要求或命令揭露時,得於必要限度內,揭露第1款由GPS功能記錄之資訊。
第十八條(行車記錄器)
- 承租人及駕駛人同意租賃車輛可能裝設行車記錄器,記錄承租人及駕駛人之駕駛狀況,並同意本公司出於下列目的而使用該記錄資訊。
(1)用於在發生事故時確認事故發生的具體情況。
(2)用於在租賃車輛管理、租賃合同履行等被認為必要的情況下,確認承租人及駕駛人的駕駛狀況。
(3)用於進行市場營銷分析,以提升向承租人及駕駛人提供的商品、服務等的質量,以及提高客戶滿意度等。 - 承租人及駕駛人同意,本公司將根據前項規定記錄的信息進行加工,使其無法識別或特定承租人及駕駛人的身份,並提交給株式会社 SH HOKKAIDO。同時,承租人及駕駛員同意株式会社 SH HOKKAIDO將上述記錄信息用於自動駕駛、先進安全技術及地圖生成技術等相關研究與開發目的。
- 承租人及駕駛人同意,若本公司因法律法規要求,或收到法院、政府機關及其他公共機構的披露請求或命令時,可在必要範圍內披露根據第1項規定由行車記錄儀記錄的信息。
第十九條(ETC卡租借服務)
使用ETC卡租借服務時,「承租人」及「駕駛人」應在同意以下事項的基礎上使用該服務。
(1)「使用期間」內產生的通行費用總額,將根據「租賃車輛」歸還時ETC卡內IC芯片記錄的數據進行計算。
※ 部分費用調整或折扣不會記錄在IC芯片中。
(因繞行產生的路徑連接費用調整,以及部分道路運營方的ETC折扣)
(2)若日後發現存在以下情況導致的通行費用未支付,將作為追加費用進行計算。
・若發現存在漏報使用費用的情況
・因ETC卡或費用結算設備故障,導致無法確認行駛記錄或通行費用時
・因某種原因無法確認行駛記錄,並將車輛歸還至HOKKAIDO RENT A CAR租車店時
(3)若ETC卡遺失或被盜,應立即聯繫本公司。承租人及駕駛人須賠償因ETC卡遺失或被盜導致第三方非法使用等所產生的損失。
(4)因承租人及駕駛人的過失等(但不包括被認定為交通事故的糾紛)所產生的糾紛,其應對責任由承租人及駕駛人承擔,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5)ETC卡不得轉租於第三者。
(6)租賃期滿後,若租賃車輛或ETC卡未歸還,本公司承諾將向道路運營方申請停止該ETC卡的使用。
(7)若道路運營方就ETC卡使用者提出問詢(包括租賃期滿後),本公司將根據要求披露使用者的姓名、住址、聯繫方式等個人信息。
第五章 車輛歸還
第二十條(承租人的歸還義務)
- 承租人應於租賃期滿日前,將租賃車輛歸還至本公司指定的歸還地點。
- 若承租人因天災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無法在租賃期內歸還租賃車輛,應立即聯繫本公司,並遵照本公司的指示執行。
第二十一條(租賃車輛的確認)
- 承租人應在本公司見證下,將租賃車輛以交付時的狀態歸還,但因正常使用導致的劣化、損耗或因承租人及駕駛人責任造成的損壞除外。
- 承租人應在歸還租賃車輛前,確認車內未遺留承租人、駕駛人及同乘者的個人物品等。本公司對租賃車輛歸還後遺留的個人物品等不承擔保管義務。
第二十二條(租賃車輛的歸還時間)
- 若根據第11條規定延長租賃期間,「承租人」應支付以下金額中較低者:變更後租賃期間對應的租賃費用,或變更前租賃費用與延長後租賃期間對應租賃費用的合計金額。
- 承租人未經第11條規定獲得本公司同意而變更租賃期間並歸還租賃車輛時,除前項費用外,應支付超過租賃期間費用兩倍的違約金。
第二十三條(租賃車輛的歸還地點)
- 承租人根據第11條規定變更指定歸還地點時,應承擔車輛轉運所需的費用(以下簡稱「轉運費用」)。
- 承租人未經第11條規定獲得本公司同意,將租賃車輛歸還至指定歸還地點以外的場所時,應支付相當於轉運費用兩倍的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未歸還租賃車輛時的措施)
- 若承租人符合以下任一項情形,本公司將採取必要措施,利用「GPS功能」確認租賃車輛的所在位置,並對承租人採取刑事控告等法律措施。此外,本公司還將向全國租車協會提交未歸還車輛受害報告書,或在全國租車協會系統中進行登記等。承租人對此表示同意。
(1)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屆滿後,未響應本公司歸還租賃車輛的要求時。
(2)因承租人所在不明等原因,租賃車輛被認定為無法歸還時。 - 若符合前項任一款情形,承租人應向本公司支付因搜尋承租人及取回租賃車輛所產生的費用。
第二十五條(關於租賃信息登記及使用的同意)
- 儘管本條款開頭的個人信息處理規定中已有相關條款,若出現以下任一情形,承租人同意其姓名、住址、駕駛證號碼等基於租賃事實的客觀信息(以下簡稱「租賃信息」)在全國租車協會系統及租賃監控名單中登記,且登記期限不超過7年:
(1)承租人或駕駛人未在本公司指定期限內支付第17條第5項規定的停車違規金及罰款;
(2)符合前條第1項任一款情形時。 - 儘管「合同」開頭的個人信息處理規定中已有相關條款,「承租人」仍同意以下事項:
(1)全國租車協會、各都道府縣加盟租車協會及加盟公司,將使用登記在全國租車協會系統中的租賃信息。
(2)登記在租賃監控名單中的租賃信息,將由株式会社 SH HOKKAIDO及HOKKAIDO RENT A CAR租車店使用。
第六章 故障、事故、被盜時的措施
第二十六條(租賃車輛的故障)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過程中,若租賃車輛發生故障或其他問題時,應立即停止使用並聯繫本公司,同時遵循本公司的指示。
第二十七條(事故)
-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過程中,若租賃車輛發生事故,無論事故大小,均應立即停止使用,並採取以下措施,同時履行法定義務:
(1)立即向本公司報告事故情況,並遵循本公司的指示。
(2)若根據前項指示需要修理租賃車輛,除本公司認可的情況外,應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工廠進行修理。
(3)請協助本公司及與本公司簽約的保險公司進行事故調查,並及時提交本公司及保險公司所要求的文件。
(4)在與事故對方達成和解或其他協議時,需事先獲得本公司的同意。 - 除前項規定外,承租人或駕駛人應自行負責處理並解決事故。
- 本公司將為承租人或駕駛人提供事故處理的相關建議,並協助解決事故。
- 若車輛上安裝了行車記錄儀或車載事故記錄裝置(或兩者皆有),本公司將記錄車輛的碰撞、急剎車等情況,以便確認事故發生時的狀況。
- 若本公司認為有必要,將採取確認前項記錄等措施。
第二十八條(盜竊)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過程中,如遇租賃車輛被盜或損壞,應採取以下各項規定的措施。
(1)立即向就近的警察署報案。
(2)立即向本公司報告車輛損壞情況,並遵循本公司的指示。
(3)協助本公司及與本公司簽約的保險公司進行盜竊或損壞的調查,並及時提交本公司及保險公司所要求的文件。
第二十九條(因無法使用導致的租賃合同終止)
- 若租賃車輛在借用期間因故障、事故、盜竊或其他問題(以下簡稱「故障等問題」)導致無法使用,則租賃合同終止。
- 在前項情況下,若故障等問題並非由第3項或第5項規定的事由引起,則承租人或駕駛人應承擔租賃車輛的取回及修理所需費用,且本公司無需退還已收取的租賃費用。
- 若故障等原因系因租賃車輛的瑕疵或其他事由所致,且租賃車輛不符合借用前的借用條件,本公司可向承租人提供替代租賃車輛。替代租賃車輛的提供條件適用第5條第3項的規定。
- 若本公司無法提供前項所述的替代租賃車輛,則應將已收取的租賃費用全額退還給承租人。若無法提供替代租賃車輛,亦按此處理。
- 若故障等問題系因承租人或本公司的責任所致,本公司應從已收取的租賃費用中扣除從租賃開始日至租賃合同終止日期間的租賃費用,並將剩餘金額退還給承租人。
- 承租人及駕駛人除本條規定的措施外,因無法使用租賃車輛而導致的任何損害,不得向本公司提出除本條規定的以外的任何索賠。
第七章 補償及賠償
第三十條(承租人的損害賠償及營業補償)
- 承租人及駕駛人在使用過程中對本公司租賃車輛(包括根據第37條規定由租賃業者代為出租的車輛)造成損害時,僅在該損害系因承租人或駕駛人的責任所致的情況下,應向本公司賠償該損害。
- 在前項規定的承租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情況下,若因承租人或駕駛人的責任導致事故、盜竊、故障發生,或因租賃車輛被污損或產生惡臭導致本公司無法使用租賃車輛時,承租人應按照費用表的規定賠償該損害。
- 承租人及駕駛人在使用租賃車輛(包括根據第37條規定由租賃業者代為出租的車輛)期間,因故意或過失對本公司或第三方造成損害時,應對本公司或第三方賠償該損害。
- 無論前各項如何規定,若租賃車輛因指定特大災害應對特別財政援助法(昭和37年法律第150號)第2條規定的指定特大災害(以下簡稱「特大災害」)導致的不可抗力而在受災地區遭受滅失、毀損等損害,承租人或駕駛人無需賠償該損害,除非該損害系因承租人或駕駛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
第三十一條(保險)
- 若承租人根據條款及細則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或駕駛人根據前條第3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本公司為租賃車輛投保的傷害保險合同將在以下限額內支付保險金。但僅限於該保險金的支付不違反保險條款中的免責事由。
(1)人身損害賠償:每人無上限(包括強制責任險)
(2)對財物損害的賠償:無上限(每起事故有5萬日圓的免賠額)。
(3)車輛損害賠償:以市價為限(免賠額5萬日元,但巴士及大型卡車為10萬日圓)
(4)人身傷害賠償:每人最高賠償金額為3000萬日元。 - 對於保險不予賠付的損害,或超出前項規定應支付保險金額的損害,承租人或駕駛人應承擔相應費用。
- 當本公司根據前項規定支付了應由承租人或駕駛人承擔的損害費用時,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立即向本公司償還該費用。
- 對於第1項規定的保險免賠額範圍內的損害費用,若承租人已事先向本公司支付免賠補償費,則由本公司承擔,若承租人未支付免賠補償費,則由承租人或駕駛人承擔。
- 第1項規定的傷害保險的保險費相當金額,已包含在租賃費用中。
第八章 解除
第三十二條(租賃合同的解除)
若承租人或駕駛人在租賃期間違反本條款及細則,本公司無需任何催告或通知即可解除租賃合同,並要求立即歸還租賃車輛。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將從已收取的租賃費用中扣除從租賃開始日至合同解除期間的租賃費用及因合同解除產生的損害賠償金,並將剩餘金額退還給承租人。
第三十三條(協商解除)
- 承租人經本公司同意後,可在租賃期間內解除合同。此時,本公司將從已收取的租賃費用中扣除從租賃開始日至車輛歸還期間的租賃費用及解約手續費,並將剩餘金額退還給承租人。
- 根據前項規定解除租賃合同時,承租人應向本公司支付以下解約手續費:
解約手續費 = {(預定租賃期間的基本費用)-(從租賃開始至歸還期間的基本費用)} × 50% - 儘管有前項規定,若承租人通過旅行社等渠道預訂並簽訂租賃合同,則解約費用為「預定租賃期間的租賃費用」減去「從租賃開始至歸還期間的租賃費用」後的金額,或為5,500日圓,以金額較低者為準。
第九章 雜則
第三十四條(相互債務的抵銷)
本公司根據本條款及細則對承租人負有金錢債務時,可隨時將該金錢債務與承租人對本公司負有的金錢債務進行抵銷。
第三十五條(消費稅)
承租人應根據本條款及細則,向本公司支付因交易產生的消費稅(包括地方消費稅)。
第三十六條(延遲損害賠償金)
「承租人」或「駕駛人」以及本公司,若未履行根據「合同」及「細則」所規定的金錢債務,應向對方支付按年利率14.6%計算的延遲損害賠償金。
第三十七條(準據法)
- 準據法為日本法。
- 若本合同與英文合同等其他合同之間存在不一致之處,則以本合同為準並優先適用。
第三十八條(重要事項的信息提供)
- 本公司在出租車輛前,應以清晰且易懂的方式向承租人告知以下重要事項:條款及細則中關於承租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及營業賠償責任的內容、本公司的保險或補償制度的內容及條件、發生故障、事故或盜竊時承租人應採取的措施、違反停車規定時的措施、延遲歸還時的措施等。
- 「承租人」應充分理解「合同」及「細則」的內容。
第四十二條(管轄法院)
若因本「協議」及細則產生的權利義務發生爭議,則以本公司所在地的管轄法院為專屬協議管轄法院為準。
附則:本「協議」自2025年8月1日起生效。
來電預訂
當地時間 10:00 至 18:00(六日無休)
+81-070-8442-7717
關於個人數據的處理
1 (關於本政策)
本政策適用於株式会社 SH HOKKAIDO(以下簡稱「HOKKAIDO RENT A CAR租車店鋪」)。在租車業務中,HOKKAIDO RENT A CAR租車店鋪將處理承租人(包括擬申請租車合同的個人)及駕駛人(以下統稱「用戶))的個人數據。
本公司作為管理者,將負責任地處理用戶的個人數據。有關本公司的詳細聯繫方式,請參閱下文第9條。
2 (收集的個人數據)
本公司在提供租車服務時,會直接從服務使用者處獲取並處理相關個人數據,包括通過以下方式:網站(含聊天機器人)、應用程序、電話(含撥打預約中心)、門店、租賃車輛、設備(如里程表、GPS功能、ETC卡、行車記錄儀、車載導航、DCM等)。
(1) 預約時及租車時獲取的個人數據
姓名、電子郵件地址、電話號碼、住址、出生日期、駕駛證種類及簽發國家、信用卡資料等支付相關數據、租賃車輛相關數據(車型、車架號、使用目的、租賃期限等)。
(2) 通過租賃車輛及設備(如里程表、GPS功能、ETC卡、行車記錄儀、車載導航、DCM等),在租車時獲取的個人數據包括:
行駛里程、GPS資料、ETC卡IC芯片中記錄的資料(僅限於用戶租賃ETC卡的情況)、行車記錄儀記錄的資料、車載導航中註冊的資料(如搜索歷史、存儲地點、藍牙連接資料等)、行駛狀態測量資料(如踏板操作量、速度、加速度等)與行駛狀況相關的數據。
3 (個人數據的使用目的及合法性依據)
本公司將基於以下目的使用用戶的個人數據。同時,根據適用的數據保護法可能要求的合法性依據,已與各使用目的並列標註如下。
(1) 基於適用的法律法規及通知,為履行租車業務經營者所承擔的義務,如製作租車憑證等。
- 需要處理個人數據,以履行與承租人簽訂的合同,或在合同簽訂前實施應承租人要求採取的措施(合同履行)。
(2) 為提供租車服務及相關業務,包括用戶身份確認及審核。
- 需要處理個人數據,以履行與承租人簽訂的合同,或在合同簽訂前實施應承租人要求採取的措施(合同履行)
(3) 為了通過郵寄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用戶介紹汽車、保險、手機、以及其他我公司提供的商品、服務,或舉辦的各種活動及促銷等資料。
- 為了實施市場營銷及促銷活動,基於我公司的正當利益,需要處理個人數據(正當利益)。
(4) 為了開發HOKKAIDO RENT A CAR租車的商品及服務,並探討進一步提升用戶滿意度的措施。
- 為了維護客戶關係並確保商品及服務的質量,基於我公司的正當利益,需要處理個人數據(正當利益)。
(5) 為了向用戶實施關於HOKKAIDO RENT A CAR租車商品及服務的問卷調查。
- 為了維護客戶關係並確保商品及服務的質量,基於我公司的正當利益,需要處理個人數據(正當利益)。
(6) 為了從安全性及環保的角度對駕駛人的駕駛狀況進行診斷,並提供與安全駕駛相關的提醒(以下簡稱「駕駛診斷」)等,向駕駛人反饋相關資料。
- 為了確保駕駛人安全行駛,基於我公司、用戶及第三方的正當利益,需要處理個人數據(正當利益)。
用戶可通過聯繫以下第9條中規定的本公司聯繫方式,獲取基於正當利益處理的詳細評估資料。此外,若根據適用的數據保護法無法依賴合同履行或正當利益,用戶同意本公司基於上述使用目的處理個人數據。
4 (個人數據的第三方提供)
用戶同意本公司基於以下各項使用目的,將用戶的個人數據提供給以下接收方(可能位於用戶所在國以外的國家)。用戶可要求本公司停止向第三方提供其個人數據,但根據要求停止的個人數據項目,可能會導致用戶無法使用本公司提供的部分服務。
(1) 提供的個人數據:租賃車輛的相關資料,包括租賃車型類別、使用目的、租賃開始日期及時間等,以及用戶的姓名、住址等資料
(2) 接收方及其使用目的:
| 接收方的使用目的 | 接收方所在國 |
| 為了向承租人提供商品、服務等相關資料,並進行營業相關的介紹 | 日本 |
| 為了進行商品及服務的企劃、開發,或探討進一步提升用戶滿意度的措施 為了實施與商品及服務相關的問卷調查 | 日本 |
| 為了順利簽訂租賃合同等,制定使用戶滿意的措施,並完善整個特許經營體系的體制 為了根據駕駛診斷結果提供相關商品及服務 為了進行相關商品及服務的研究開發 為了分析駕駛診斷結果並以論文形式對外發布(僅限於無法識別特定個人的處理方式下) | 日本 |
| 為了處理用戶關於未支付收費道路使用費用等的諮詢及催款事宜。 | 日本 |
| 為了處理與信用卡使用相關的結算業務(包括檢測及防止信用卡的不正當使用(3D安全驗證),以及當信用卡公司因懷疑信用卡被不正當使用而詢問使用記錄及其他相關事項時的回覆) | 日本及各信用卡公司所在國 |
5 (保存期限)
本公司不會在超出實現使用目的所需的時間後繼續保存用戶的個人數據。原則上,本公司會從收集用戶個人數據之日起保存3年。
但若根據法律規定需要更長時間保存個人數據,或為證明、行使或防禦法律權利所需,本公司將在必要的期限內保存該個人數據。
若因技術原因無法從本公司系統中完全刪除個人資料,本公司將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止進一步使用用戶的個人數據。
6 (用戶的權利)
用戶對本公司處理的個人數據享有法定權利。這些權利因適用於用戶個人數據處理的數據保護法而異,但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a) 獲取與用戶個人數據處理相關資料的權利,以及訪問用戶個人數據的權利。
(b) 若用戶的個人數據不準確或不完整,要求本公司進行更正的權利。
(c) 在特定情況下,要求刪除用戶個人數據的權利。
(d) 在特定情況下,要求限制用戶個人數據處理的權利。
(e) 以結構化、通用且機器可讀的形式接收用戶個人數據的權利,及/或在技術可行的情況下,要求將該類個人數據直接傳輸給接收方的權利。
(f) 根據適用的數據保護法,若個人數據的處理基於用戶的同意,用戶有權隨時撤回同意。用戶撤回同意不會影響撤回前基於同意進行的處理的合法性。
(g) 對本公司處理用戶個人數據提出異議的權利。
用戶可通過聯繫以下第9條中規定的本公司聯繫方式行使上述權利。此外,若用戶認為其權利受到本公司侵害,可向管轄的數據保護監管機構提出投訴。
7 (安全管理措施)
本公司將採取必要且適當的措施,以維護個人數據的安全,包括防止所處理的用戶個人數據泄露、丟失或損壞。具體而言,除制定個人數據處理的相關規定外,還將定期對個人數據的處理情況進行自我檢查,對涉及個人數據處理的員工進行定期培訓,並實施設備防盜、防丟失及訪問控制。此外,本公司還將對處理個人數據的委託方及員工進行適當監督。
8 (向境外轉移個人數據)
本公司向位於用戶所在國以外的第三方提供個人數據時,將通過確保以下任一條件或取得用戶同意等方式,遵守適用的數據保護法:
(1) 轉移目的地國家或地區已被指定為在適用的數據保護法下,對用戶個人數據的權利和自由提供充分保護的國家或地區。
(2) 第三方已與本公司簽訂符合適用的數據保護法要求的個人數據轉移相關合同。
9 (作為管理者的本公司聯繫方式)
若對本政策、用戶權利或其他個人數據保護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請聯繫本公司。